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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收入准则下运费的账务怎么处理?

浏览量:1336 发布时间:2022-06-23 16:02:17 来源:金泰诚财务作者:专业代理记账会计

  企业销售商品发生的运输费用,新收入准则下,不再计入“销售费用”,而是需要判断运输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。发生商品控制权转移之前的运费,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,计入“合同履约成本”,随着商品控制权的转移,结转至“主营业务成本”;发生在商品控制权转移后的运费,构成单项履约义务,运费需要确认为“其他业务成本”。

  根据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——收入》的规定,企业销售商品,属于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,企业应当在相关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时确认收入的实现。表明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迹象包括: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,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:①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,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;②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,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;③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,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;④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,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;⑤客户已接受该商品;⑥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。

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

  企业销售商品提供的运输,若发生在商品控制权转移之前,比如合同约定,公司销售商品同时负责运输,公司需要将商品运输到客户指定地点,客户签收之后,交易才完成。此种情况下,发生的运输活动在商品控制权转移之前,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,而是企业履行商品买卖合同发生的必要活动。此种情况下,运费应计入“合同履约成本”(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,属于资产类科目)。

  等到客户签收,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时,再确认收入的实现,同时将合同履约成本结转至“主营业务成本”,相关分录如下:

  企业运输商品,支付第三方运费:

  借:合同履约成本

  应交税费——应交增值税(进项税额)(第三方运输公司提供专票的情形)

  贷:银行存款

  客户签收确认收入,结转成本:

  借:应收账款等

  贷:主营业务收入

  应交税费——应交增值税(销项税额)

  借:主营业务成本

  贷:库存商品

  合同履约成本

运输活动构成单项履约义务

  企业销售商品,运输活动发生商品控制权转移之后,则构成一项单项履约义务。销售商品确认销售商品收入,结转商品成本;提供运输服务,确认运输服务收入,结转运输成本。此时账务处理如下:

  商品控制权转移确认收入,结转成本:

  借:银行存款/应收账款等

  贷:主营业务收入

  应交税费—应交增值税(销项税额)

  借:主营业务成本

  贷:库存商品

  提供运输服务,确认收入结转成本:

  借:银行存款等

  贷:其他业务收入

  应交税费——应交增值税(销项税额)

  借:其他业务成本

  贷:银行存款/应付职工薪酬等

  从以上处理可以看出,新收入准则下,不再统一计入销售费用,而是要区分不同的业务约定,判断是否构成的单项履约义务,从而进行不同的处理。

  按照新收入准则,运输费用最终结转至成本(主营业务成本、其他业务成本),虽然净利润不变,但销售商品的毛利率会降低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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